本报讯 (记者 王阳) 获悉自己歌厅内的舞女擅自为客人进行脱衣舞表演后,歌厅经理宋平平、王瑞香两人不但不予阻止,反而出面组织、安排进行脱衣舞表演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一中院认定其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,判处宋平平、王瑞香两人各1年6个月徒刑,并处奉3000元。
据介绍,事发前,现年52岁的宋平平和44岁的王瑞香均是海淀区南国风情歌厅的经理。
检方指控,2006年9月至11月间,在南国风情歌厅担任经理期间,宋平平、王瑞香两人在明知店内舞女卓某等人为顾客跳脱衣舞的情况下,不但不出面阻止,反而继续组织、安排这些舞女为有此特殊需求的顾客提供色情脱衣舞表演。同年11月22日,正当该歌厅领班曹某(已判决)组织卓某等6名舞女小姐在店内为宋某等6名客人大跳脱衣舞时,被警方查获。随后,宋平平、王瑞香两人也被抓获。
据悉,法院开庭审理期间,宋平平、王瑞香两人承认了自己组织色情表演的行为。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,王瑞香提出上诉称,自己并没有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,对顾客提供脱衣舞表演,是歌厅内那些舞女的个人行为,与自己无关。
近日,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认定,王瑞香此前供认了自己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,法院据此认定王瑞香认罪态度较好,并对其从轻处罚。但在获得从轻处罚后,王瑞香却推翻原有的认罪供述。这一出尔反尔变化供述的行为难以取信于人,且变化后的供述,亦无据可查。据此,该院不予采信王瑞香的上诉理由,并做出上述终审判决。